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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10-12 9:17:42    来自:hffqgdbc.com

建筑垃圾清运的相关规定为: 1、建筑垃圾应按现场堆放量清运,每五日不得超过一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不得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接收建筑垃圾。 3、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移交给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或者单位。

建筑垃圾清运的相关规定为: 1、建筑垃圾应按现场堆放量清运,每五日不得超过一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不得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接收建筑垃圾。 3、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移交给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或者单位。
四、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作业。 建筑垃圾不得丢弃、散落,不得超出批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垃圾。
5、凡在拆迁、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均须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6、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密闭运输时不得丢弃。
7、居民应将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堆放在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转运站的设立应当方便居民。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区域堆放物资。 因施工等特殊需要,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区域堆放物资的,须征得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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